法律咨询

您好!我和股东2004年开始合伙投资经营一企业。在2015年10月股东才把2009年至2012年期间他负责的工程材料款来和我对账入账金额上百万(没有用和对方实际结算单来和我结算.存在侵占)。在合伙期间用材料款没结,企业没钱投资必须外借资金付利息为理由,企业每个月支付利息给他。 1.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2.是否构成侵占罪? 3.原先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追回来? 谢谢!

刑事案件
2019-05-28 11:38: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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