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爱人跟邓某过去是朋友,邓某让他帮忙买房子。前后邓某拿了5.4万给他,共去看了两次房子。一次是我爱人在某房产公司去谈了价,说好交房的时候按优惠价买,但没有签协议。后来房价上涨,邓某不同意买,就没有买。一次是邓某跟我爱人一起去看好另一家房产,但是房子长时间没有修起来,邓就说不买了,让我爱人退房款。因我爱人被人骗取了钱财,先挪用了邓的房款,故我爱人写了收条,收条上写明收到购房款XX,凭此单据结算。一年前邓某告我爱人诈骗,公安机关调查问他时,他也承认此事,答应找钱还他。但是钱没有找齐,一直没还。2008.1.13日邓再次告我爱人诈骗,公安机关将其拘役,关在看守所,并以诈骗罪提出公诉。请问公安局以我爱人诈骗事实已经存在为由提出的诈骗罪是否成立?公安机关说还清5.4万元也不一定能取保候审是否合理?
[[i] 本帖最后由 fg905 于 2008-1-24 07:39 PM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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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构成诈骗,你说的情况与我手头的一个案子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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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公安方面认为:1.我爱人带邓某去看过房子告知其买了几幢几楼,但实际上并没有买;2.我爱人说还钱一直没有还,这两点在事实上已经构成诈骗.请问这个说法成立吗?
公安机关说还清5.4万元才能取保候审,但是其涉及诈骗就算还清了也不一定能取保候审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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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请律师,现在公安局已经发放了逮捕通知书,律师说肯定要判杏,只是判重判轻的问题,请问现在真的不能做无罪辩护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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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让律师介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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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聘请了律师,你的律师比你了解情况,不要再到处咨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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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