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爱人跟邓某过去是朋友,邓某让他帮忙买房子。前后邓某拿了5.4万给他,共去看了两次房子。一次是我爱人在某房产公司去谈了价,说好交房的时候按优惠价买,但没有签协议。后来房价上涨,邓某不同意买,就没有买。一次是邓某跟我爱人一起去看好另一家房产,但是房子长时间没有修起来,邓就说不买了,让我爱人退房款。因我爱人被人骗取了钱财,先挪用了邓的房款,故我爱人写了收条,收条上写明收到购房款XX,凭此单据结算。一年前邓某告我爱人诈骗,公安机关调查问他时,他也承认此事,答应找钱还他。但是钱没有找齐,一直没还。2008.1.13日邓再次告我爱人诈骗,公安机关将其拘役,关在看守所,并以诈骗罪提出公诉。请问公安局以我爱人诈骗事实已经存在为由提出的诈骗罪是否成立?公安机关说还清5.4万元也不一定能取保候审是否合理? [[i] 本帖最后由 fg905 于 2008-1-24 07:39 PM 编辑 [/i]]

刑事行政
2008-01-27 19:46:2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