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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职工李**,2012年9月6日上午9:30左右,在单位上班时在走廊滑倒栽了一跤,过了一会突然感觉心痛胸闷,就跟经理请假提前下班,于10点左右乘车回家,回家途中心脏疼痛难忍,行至楼下打电话呼救。其儿子李**在家中接到电话立刻下楼,看到父亲倒在楼下,于10:48拨打120急救电话,到医院时11:03,医生诊断为大面积心肌梗死,抢救无效于2012年9月7日02:06死亡。 李**事后提出工伤申请。某市人社局认定李*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于2012年9月16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李**之子李*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如何做复议决定?

劳动纠纷
2019-05-26 07:32:15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的规定,劳动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注明收到日期,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作出受理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该通知中应当告知受理日期;  (2)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3)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行政复议法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工伤中的行政复议,是指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不服,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费率不服,协议医疗鉴定和辅助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在法定时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所属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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