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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阿拉善左旗**超市天盛店从2018年12月31日至4月11日(其中4月6日至9日因病请假),11日上早班,下午2:30分下班后又让去发海报(发2~3小时仅给10元钱),由于劳累过度,病情又复发,我丈夫于12日又去给请假六天(店长批准),但病情没有好转,我丈夫又给超市人事主管打了电话说继续看病,人事主管回答说那继续看病,我于4月27日回到超市,主管、店长也没有让我上班,超市副总让我28日到人事主管那里结算工资,要扣除我百分之三十的工资(三月份的),我没有同意也未签字,我对工资单拍了照,当时超市也未与我签劳动合同,但也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我于2019年5月5日到**劳动监察大队报案,但接待我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我拍照的工资单不能作为证据,他给我们超市的法人打了电话,说是我是非正常离职,监察大队让我回到超市商量不愿备案,我也没去,请问这种做法正确吗?我能否申请劳动仲裁和双倍工资返还,因为随意让我们加班也只按照基本工资给。我拍照的工资表能否算证据,还有胸卡、工作服。

其它综合
2019-05-15 08:29: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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