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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17年5月31日,然而截止2018年12月30日却没有达到交房条件,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发商却开始通知业主进行领钥匙,随后又说正式交房时间为2019年5月1日,中间我们业主代表与开发商和住建局的领导进行协商过几次,但是每次开发商都是一变在变的,截止2019年5月8日,再次与开发商他们见面,带回的结果是,2019年以后无论你有没有领钥匙,2019年的违约金是没有的,我想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违约金应该领到什么时候?开发商具体应该支付到什么时候?

房产纠纷
2019-05-15 16:34: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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