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山工J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 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 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问。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现请回答下列问题: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