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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租了一个四室两厅两卫的房子,时间是半年,客厅以及两个次卧都有不同程度的发霉情况,主卧发霉比较严重,主卧的卫生间入住没多久就出现了排水困难的问题(阳台的洗衣机地漏也排水困难,房东说一直有这个情况),出现问题时我和房东说明了排水问题,房东要我自己处理,但是处理要花一两百元,于是我就没有处理了,所以主卧厕所经常是满水的(但是没有溢出至卧室内),我在合同到期前把主卧的霉斑处理并刷了墙,但是效果不是很好,现在房东以房屋发霉为由,要我们装修处理,同时在装修的房屋空置期也要付房租,这是否合理?不合理的话应该怎样才是合理的?

合同纠纷
2019-08-29 12:29:35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房东没道理
    追问:在发霉时我没有告知房东,并且我对发霉自己做了刷墙处理,房东说全部是我的责任要重新刷墙,并且要赔偿房屋空置期的房租,请问就是如果是没有告知,但是发霉的原因是由于我上述的排水问题引起的,我是否需要付全部责任?
  •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的装修费用处理问题:
    1、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 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询。而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届满却赖着不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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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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