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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公安扣押的现金,法院判决里没有没收,但也没判决归还,就是没写怎么处理,已经被扣押多年,公安不归还也不没收,继续扣押,应该怎么办?

债权债务
2019-10-09 14:59:2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法院没有判决没收的话,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返还,不返还的话就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去找公安局跟他上级部门以及检察院反映。
  •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从以上程序时限看,刑事案件一般案件在6个月左右可以宣判,复杂的案件可以达到一年以上。
  • 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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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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