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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举报,民警在办公地点及库房内起获大量思科品牌产品,经思科公司技术人员认定,其中2台为假货,其余为真货。法院认为被告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年2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事案件
2008-05-21 21:56: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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