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为派遣制,已在用工单位工作四年,每2年一签署合同,有五险一金,实发工资每月2750元,其中200元为夜班补助,工作时间为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今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单位给出的续签合同的方案是每月工资205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实发工资为1400余元,得知后我没有签署合同。
以上情况是否可以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且因每次签署合同为三份,但是会一起收走,所以我手中没有用工合同,且虽然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时间制度,但工作四年内从未向我发放防暑降温费用、加班费及法定假日的三倍工资费用。用工单位计有考勤表,但无法取得。
应当如何主张对方赔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