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某银行贷款,银行要求A公司的所有股东都提供连带保证。公司召开股东会,占14%的小股东甲提出,如果要甲担保,则必须把借款的10%即3500万元交给甲使用,该部份的利息由甲归还(以前大股东也享受过此类贷款)。股东会同意,形成了决议。借款到帐后,A公司又召开了股东会议,撤销了上次的股东会决议(甲虽反对,但股份少)。甲公司得不到借款,遂起诉A公司,要求履行给付借款的义务,并赔偿利息损失。
请问A公司第二次决议有效吗?甲起诉A公司能成功吗?甲的担保还成立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