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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母娘在世时,与丈人共同立了份房产继承证明,将在外地四川的房由大儿子和小儿子继承。现丈人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现住养老院,经常的住院且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没生活来源。其条子女与老人协商将四川房出售,首先用于老人住院看病吃药和养老院费用。在办理房产出售过户公证时,小儿子不同意,便拿出遗嘱要继承。现除小儿子外,其余子女都同意将房产过户到老人名下,再委托子女去四川办现出售事宜,且已办理了公证。律师你好,这份遗嘱有效吗?老丈人只是答了个名,也没有见证人签字。我们该怎么办,请指教?谢谢

继承
2019-04-29 15:48:1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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