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由于撤村建居拆迁导致我的房产及回购款均被代替签字摁手印后,政府给了代签人,房产确权只标注:90平米房产一间赠与他人。故以行政诉讼起诉,但立案后七个月未开庭后,接到法院通知裁定驳回起诉。请问这样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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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房产拆迁同意书以及回购款的收取,在没有您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其他人是不能代签或者代收的。就算代签,也不代表代为收取拆迁补偿款。人民政府将补偿款给付于代签人并不恰当,您确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在行政诉讼当中,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七个月后未开庭再驳回起诉,确实不合理。
若您对法院的处理方式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法院反映。同时,您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代签人返还属于你的拆迁补偿款,届时,可以准备好本人和代签人的身份证信息、相关的房产证明(拆迁前)、原被告的住址信息等资料,要求非法领取您补偿款的当事人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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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轻易判断,需要了解详情,建议来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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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不具体,不服一审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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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所述为实,则本案中证据不实、审理程序违法。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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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