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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31日公司让我们跟另一方公司签合同,我们不同意,同意签去的年终均有补偿金,我们没有签的连年终奖都没有发,但别的岗位都有,公司称如果辞职我们也能拿到这笔赔偿金。从2019年1月1日开始,我们处于待岗状态,每天去打卡上班,每个月领的也是待岗工资,2019年3月份公司让我们去城郊的部门工作,我们都没有同意,因为公司还有很多部门缺人,但只要是我们部门去问的都回应已经不缺人了,4月19日星期五下午4点半让我们去开会,内容是直接下公文让我们4月22日星期一到城郊部门报道,我们不同意,因为跟我们本身工作不相关,而且每个工作地点都有50公里以上的路程,公司人力称如果不去报到就按合同写的:3个工作日不去上班就算旷工处理,现在我们提出辞职,公司说现在辞职没有补偿金了,如果星期一不去报到就按旷工自动离职处理,1、如果不想去新岗位的话要怎么维护利益?2、公司后天就要我们去新岗位报到,如果不去就说我们3个工作日不去上班算旷工怎么办?3、如果辞职的话怎样才能拿到补偿金?

合同纠纷
2019-04-21 09: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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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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