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先生/女士 我于2018年9月租了一套商住房,签订合同为1年 半年付款 我于2019年2月因老家有事 离开北京 没有跟房主交代并搬走行李,2月28日是交下前年房租的 但我以为他们会主动收回房子,我意用房屋押金去交付违约金,但他们4月份突然跟我联系 说我还要交1个多月的租金 请问我应该交租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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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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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种情况下需要看租赁合同中对合同解除以及押金扣除/归还的具体约定,并结合房屋空置过程中是否给房东造成了实际损失。如果您方便,可以电话联系我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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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如果及时交接的话不需要再交租金,房主可以要求您支付未交接房子导致的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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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则上有约定从约定, 如有异议建议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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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有异议建议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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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须通知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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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则会构成违约,应当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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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按照合同履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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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