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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休产假期间公司将我的岗位取消了(主管),新增加了另一个岗位(经理),新增加的岗位已经外招了,这些事情公司并没有通知我,我是听说后,在产假结束前联系了公司,公司让我回去做前台(早晚班轮班)不会降低我原来的工资。公司这样做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19-05-29 02:01:1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
    追问:我在公司是担任客服主管(公司前台就是客服部),因公司运营需要取消客服主管岗位,增加了店务经理岗位,客服部也改成运营部。但调整时我还在休产假,期间没有收到过公司的任何通知。在同事那里听说后我提前联系了公司我回去后做什么,准备要上班的时候公司人事处说公司暂时没有空岗位,让我去做前台,前台是三班倒。你不同意做前台。相当于给我降职不降薪。公司这样做是不是合法?
  •   如果用人单位无故克扣、降低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第38条以公司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为由而被迫辞职,并用快递给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者在公司工作5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产假工资规定如下: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规定的假期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
  •   一、辞退的法律分析:  1、如果公司的岗位确实取消,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才可以裁减人员;  2、如果公司未依照以上程序进行裁员,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二、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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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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