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劳动仲裁申请事项要求
2011年至2018年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沈阳市劳动部门下发的文件标准,以每年的平均工资增长来调整申请人的工资,要求裁定2011年至2018年总计121000元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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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实与理由
本人于2003年5月18日在工作中不慎从电线杆上摔下,导致腰、胸摔伤。由沈阳市劳动鉴定康复管理办公室鉴定致残程度为5级。由于单位没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付各项工伤待遇,申请人在2006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2006年11月进入法院。2011年1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按照相关政策给付了各项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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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第三十四条(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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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商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120号。
三、五级、六级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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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政策提出以下要求:各项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
2011年 ??????48249元 ??????月平均工资4020.75x70%=2817.53-1790,每月应补发1024.53
2012年 ??????53557元
2013年 ??????51012元
2014年 ??????46582元
2015年 ??????48991元
2016年 ??????47345元
解答:可以携带资料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