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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建筑商A于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请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告诉B,该报价为了向某工程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10月10日可知结果。 9月10日,B向A发出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 几天后,国际市场钢缆价格猛涨,因此,B于10月2日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10月10日,A得知自己中标,立即向B发电邮,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B表示要约已于10月2日撤销,合同不成立。 然后我们A方能胜诉吗

建筑工程
2019-04-19 11:25:5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有一定的希望胜诉。A方的胜诉要点在于,要证明B方发出的要约,是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以此认定B在10月2日的撤销要约行为无效,进而推出,A在10月10日的承诺有效,合同成立,B需履约。请A准备好10月10日前,所进行的招标投标准备工作的记录与证据,以及 8月底告知B投标事项的相关通讯记录证据。此两项证据的目的在于,A在B要约后,为履行合同进行了招标投标的准备工作,为此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1.B方撤销要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在这个案件中,B的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在这个节点上似乎难以找到要约不可撤销的理由。
    2.但是,我们不妨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九条【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我们在这个案件可以沿用第二项,因为A在8月底和B发出过邀约邀请(咨询报价)并且B在9月10号发出过对A的要约,A因此尽力地准备招标投标工作,这属于对履行合同的前期准备工作,可以说,正是有了B的要约,A才在9月10号~10月2号期间准备招标投标工作。
    3.B在招标投标结束前8天,即10月2号才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而A已经为合同的准备了长达一个月的招标投标工作,若B此时撤销要约,将对A造成巨大的损失。A可起诉B履行合同,或者要求B赔偿缔约过失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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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