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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和B公司,A公司一款产品销售给B公司,并承诺为B公司撰写申请一份专利,专利申请人为A 和B 两家公司,现在需要补充一份权利归属协议:A公司在专利授权后,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仅归A公司独有,B公司不再销售相应的经济取得权利,也不得未经A公司同意,将专利转让或许可给第三方生产、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等。 请问:这种补充协议中经济权利的规定符不符合法律要求,因为专利法中明确说专利权归专利权人共有,也就是A和B公司。

知识产权
2019-04-12 11: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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