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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原有公司基础上成立一个新公司,股东也由原有的两个增至四个。(为便于理清之间关系,设定原公司由我和张三组成,新公司由我、张三、李四、王五四人组成。)其中股份合作协议如下:四人股权各为25%,其中李四、王五为资金股,张三以原公司前期投资开发资金作为出资资金股。我的25%股权中出资5%为资金股,20%为技术股(原公司申请了专利技术,由我和张三共同申请。张三在新公司的股份以原公司前期投资资金入股,不涉及技术股,原公司技术股权的关系由我和张三两人单独处理)在新公司成立后,公司四位股东共享专利技术及在此技术基础上继续申请发明的相关专利技术。我个人和新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技术创新和保密协议。其中有这么几条:1.我至今已授权的专利技术以及今后继续申请、授权的全部专利技术由公司股东我、张三、李四、王五四人共享。包括专利技术使用权的转让拍卖等,若另增专利共享人员,只局限在我的20%的技术股权内。2.因技术原因导致公司无法经营和亏损的,我的20%的技术股和5%的资金股一并与资金股东一样承担现金风险责任,同时20%的技术股也不再列入原有剩余资金的清算范围。3.未经公司许可,我不得擅自为他人提供任何有损公司的技术服务和技术资料,由于我个人原因有意提供或者泄露技术机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以造成公司损失的3~5倍进行赔偿。

债权债务
2006-01-11 17: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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