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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我2008年在A国有企业工作,与劳务公司C签派遣合同。2010年A与B国有企业重组,被合并为B国有企业,并与劳务公司D签派遣合同,派到B国企工作。2018年B公司转型,与我们协商解除合同,并给我们赔偿金,2008年到2018年每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并加多一个月。2019年,原与我们签合同的劳务公司D起诉我们多拿赔偿金,特别是与C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时间的赔偿。请问这合理吗?本来这赔偿金是B公司给我们的,劳动公司追回合理吗?我们该怎么应诉?

劳动纠纷
2019-05-10 04:59:1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
  •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2、没有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并要求经济补偿。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4、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签合同,员工借支给签的微借贷,不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只要员工承认就没问题,公司可以马上找该员工补签一下。
  •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十)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十一)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十二)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从以上必备条款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不仅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本单位能够自主履行的事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而且还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本身难以自主履行而需要用工单位履行的事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要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并就用工单位履行这些事项的情况对劳动者负责,而不是仅仅为劳动者找一个用工单位并派遣出去就完成了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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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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