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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2019年2月28日三年期满,社保缴费正常,合同到期,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同意给我3个月工资补偿,并且开出带公司人力部门公章的离职证明,离职原因是劳动合同终止。 现在的情况是我想领取失业金。由于我们公司不在吉林长春设有分公司,我的工作地是在吉林长春的办事处,所以我们公司找了长春当地的社保缴费代理公司帮忙缴费。 在办理离职的时候,公司错把离职原因写成个人原因,长春的社保代缴公司已经在长春社保局备案,说是无法修改,导致我无法领取失业金。 请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能否要求长春市社保局更改备案信息还是要求前公司提供等额失业金的补偿,应该去找什么部门反映问题?感谢

劳动纠纷
2019-06-21 07:10:4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已经备案生效改不了,合同到期是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情形的。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关于失业金的领取,适用如下: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   未达到退休年龄失业了,如果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劳动者可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这是没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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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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