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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现在转租别人一门面(2017年12月10---2019年12月9日),而他和别个签订合同只到2019年9月,面临门面拆迁,政府补偿,我是否可以起诉他返还多收的三个月房租,和违约金,还有政府补偿归我所有,或者起诉他合同存在欺诈性,终止合同,作出经济补偿

婚姻家庭
2019-11-21 00:50:2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超过的三个月部分,应当退还租金和相关补偿。
  •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违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由法院予以调整。过高的标准为超过违约损失的30%以上。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法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进行出租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合同法》第228条还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只要合同中有约定的,就可以起诉要求违约金。
      合同是合同各方合意的结果,合同一经签署并生效,就应严格履行,否则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就是为了防止一方违约而设立的,比如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金多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只要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论其后是否继续履行了,二者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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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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