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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乡下有共35亩林地去年租与我一侄女及其夫种植,出于信任未签订任何协议,今年4月底,他起草了一份协议,但我们并未见过,也只告诉我们是出租合同,本月24日他突然要求我们签字,由于先前已经都谈好,我们出于对其的信任并未看协议就将合同签字。后来才知道他将协议由出租写成了转让,而就在这两天我们才得知我们的那些地将被征用,将得到达70万的赔偿款,而这时他主张所有的赔偿款全部归他所有,并拿出了我们的协议,我们才细看清协议。我们现在要求合同可撤销或者变更,因为我女儿告诉我我们的协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三十五亩的林地居然转让价格为25000元(而这是我们当初讲好的租金),并且在协议的权利义务条款中,几乎所有的付出都由我们承担,而所有的收入全归其所有,若遇到征地有损失我们要给他赔偿,而若有赔偿款却全都归他,并且协议也存在着误解,我们的意思是出租,而他却利用我们对其的信任将出租换成了转让。 甲方:西洋镇内炉村一组村民李寒波,李智明,李寒竹,李清江乙方:官永生,詹维花 甲方有位于内炉村白水寨毛竹林35亩,东至坑沟,西至水杜,詹秋金,南至山脊,北至坑沟。另有位于黄村洋水尾电站后山荒山9亩,东至李顺龙,西至国有林,南至山脊,北至李福海,两片山场转让给乙方经营种植,转让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35年1月1日,转让 年限为参拾年。 一,转让山场费用约定 经甲,乙双方协商现甲方将以上两片山场以贰万伍仟元人发币转让给乙方经营,种植,其中乙方已于2005年4月付给甲方壹仟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付清给甲方剩余的转让费贰万肆仟元整。 二,权利与义务 1,乙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拥有该两片山场的使用权,经营权,合法收益支配权,甲方不得干预(在村办理林权证时应办乙方的姓名) 2,若遇到国家或集体建设需要征用该两片山场,甲方应帮助协调乙方的损失补偿,但补偿的所有费用全部归乙方所有。 3,若村进行毛竹山调整,而转让年限未到,甲方应给予乙方退还部分转让费,该部分转让费按平均每年转让费乘以剩余年限退还给乙方。 4。若村以毛竹林为由须上缴费用由甲方负责上缴。 5。其中多余3亩为村内承包山场,上缴费用由乙方负责每年交清。 三。其它 1。本协议若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可制定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3。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壹份,鉴证单位壹份。 这就是我们的那份协议,请律师看一下,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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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31 21:32:4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