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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法人)和我的合作伙伴于2017年3月在深圳成立了一个注册资本为500万的公司,我们两人各自占有50%的股份,按需分别注入资金。在公司成立前期,我们各自投入了20万,可是由于资金需求,我逐步注入了总计为71万,他认缴了总计为25万的资金,之后就以各种理由迟迟未注入资金,最后导致公司资金断裂,于2017年8月份解散了员工。目前公司账户上已经无现金,公司的资产仅仅为当时成立时买入的二手电脑和服务器等(当时的买入总价大约11万左右)。目前还有两位员工将公司告上了法庭,法院已经裁决公司欠两个员工12左右的工资,法院已经将当时银行上的5万元冻结,目前还欠6万多的债务。因为另外的股东玩消失,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和注销公司。我希望能够通过申请破产清算。想咨询一下律师清算能否对我有利,如果有利的话,具体有哪些,下一步该如何操作

刑事案件
2019-04-10 05:26:26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债务人欠款后,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确实没有能力还款可以直接跟债权人协商还款事宜,争取降低利息或者分期给付的方式来还款。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欠债不还构成诈骗罪。
  • 您好,具体情况建议您电询方便为您详细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解释,破产清算追偿股东规定如下:《企业破产清算法》第23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根据该规定,破产企业如果在宣告破产之前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因此,由于企业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企业的潜在义务转化为现时义务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将或有负债确认为负债的条件,故清算组应当将担保债务补计入账:借:清算损益,贷:其他应付款。清算组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之后,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清偿的数额内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但是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如何、是否具有清偿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产工作结束之前破产企业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是不可能确定下来,也就是说破产企业由于对外担保而偿还被担保人的债务的数额尚无法确定。因此,破产企业向被担保人追偿金额在破产清算的债权清偿之前无法确定,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规定的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的条件,只能作为或有事项予以披露。
  • 可以的,具体建议能来电详谈。
  • 法院进行查询情况确定
  • 欠款是需要偿还的,一时还不了的话,可以跟对方协商申请分期或者延期还款吧
  • 清算对你有利,至少减少你本人损失
  • 您好,需要根据公司的性质,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可。欢迎来电咨询
  • 具体什么情况呢,还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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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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