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咨询一下,我之前工作好好的,公司安排我去甲方做实施,做了三个月,我们公司又因为甲方的费用一直支付不了,就要求甲方把我释放,由于我之前的工作已经有人干了,所以甲方释放后我在公司待岗了快两个月,上周公司又安排我去本地团队做管理,我要求涨薪公司拒绝了,那我能拒绝公司的调岗吗?公司因为此事解雇我我能有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5-28 10:08: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如果辞退你,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解雇、开除劳动者,是否应该支付赔偿,分以下3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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