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二审法院引用《审理信息公开案件规定》第二条第四项驳回起诉,裁定书对此项的理解与最高法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282号对此项的理解完全不同。我能不能向二审法官提出此疑问?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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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可以
追问:与法官面谈沟通时,我的主要目的、策略、注意事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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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书面审理是行政诉讼程序中的概念。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而在民事案件二审程序中,只有在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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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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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