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开庭,连被告房管局在二审开庭中对法官说:王:老黄办事充分相信别人,自己抓得不细,导致一些失误。
老黄在空白表上签名,别人去填,别人搞鬼,导致损失。
我们也同情,也想了一些办法。
黄讲的没错,当时知道只注销了一百万,但不知道注销四佰万。
按理由注销一百万,我们工作上有失误。
被告都替原告说话,承认自己工作失误,为第三人提交虚假债权注销登记。在原、被告都要求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况下,二审裁定书摘录:
本院认为:2007年7月19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将黄飞进上述房屋所设立的抵押权登记注销。
2007年7月20日,抵押人黄飞进与抵押权人傅伟在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又办理上述房屋抵押权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芙蓉字第00366556号)。
对于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于2007年7月19日房屋抵押权登记注销行为,黄飞进于2007年7月20日办理同一房屋新的抵押登记手续时就应当知晓,
应在2007年7月20日次日两年内起诉。黄飞进于2011年10月10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对法律适用理解有误,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适用的是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形,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至于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因已超过起诉期限,本案不予审查。如确有问题,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审判决公开不审理不服房屋虚假债权注销登记合法化问题。
注明:
2007年7月19日的注销行为是在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到场,第三人提交虚假债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办理注销抵押权登记,导致原告损失巨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