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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8月20日,**铜矿以整体出让产权的方式改制为民营企业**公司。当事人自1987年至2004年一直是原铜矿职工从事井下凿岩工,公司改制后一直在家务农,近几年一直身体不适,多方治疗没见效果,2017年11月2日被鉴定为矽肺三期,11月10申报工伤,2018年2月3日因矽肺引起的器官衰竭死亡,时年66岁,2月16日,当事人被认定为工伤。后来家属向康县人民法院起诉现铜业公司为承继单位,并承担当事人的工伤保险责任,但在2019年3月法院判决现铜业公司不是原铜矿的承继单位,那么我们的官司就进入了死胡同,既然工伤认定是事实,那么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工伤保险责任,家属请求各位律师为我解答,指条明路,怎么才能得到受害者应有的赔偿,在此谢谢各位!!! 此致!!

公司企业
2019-03-28 14:46:2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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