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原被告之间有一份《往来款确认书》,指明被告欠原告50万货款,并有被告盖章确认。2014年11月份,被告发生股权转让,实际经营人发生变化。现原告以《往来款确认书》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钱。我想咨询一下,被告可否以3年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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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当时是否明确写着支付日期。
追问:往来款确认书上没有确认还款时间,自2014年11月份被告股权转让后,原告一直是跟原股东讨债,从未找过我们,况且2014年11月原股东跟被告签订了另一家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用另一家公司股权偿还这笔债务,但由于某种原因,一直未办股权转让手续,现原告在未通知被告的情况下,以往来款确认书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我们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才知道这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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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