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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2014年3月进入公司,试用期一年至2015年3月才签订第一次劳动合同,一年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2017年3月签订第二次劳动合同至今期满,公司不续签; 2、公司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始将我工资从5000将至3400。 请问仲裁主张:补齐第一年试用期的社保;补齐降薪部分;补偿工作5年共10个月工资(5000/月计) 这样仲裁主张能胜吗?

其它综合
2019-04-17 12:04:5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社保可以补缴的,补缴和连续缴纳的区别就是,如果你要补缴很长时间以前的,那交钱的时候除了要交本来应该补上的保险费以外,还要交一部分滞纳金。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的区别就是单位补缴的话,单位是要承担一部分的,个人补缴的话,就是所有钱都要自己出了,但是有些情况,是不允许个人补缴的,只能单位补缴。
  • 试用期当然应该给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这是因为当事双方发生了劳动合同关系。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劳动者无疑是弱势一方,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社会保险的相关事宜,就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条件下保存发放工资的凭证也可以为维权提供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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