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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5日,我以每年8000元的费用租了一套门市做为办公室。合同签订三年,到2019年3月15日到期。房租一年一交。2018年4月份,房主电话通知我她将房屋出售了,新房主房屋要自用,让我找房子搬家。4月末,原房主和新房主一同过来,将原签订的合同改为新房主签名,同时,新房主通知我按合同约定,她要终止合同,让我搬家,一个月后收房。我向她提出对于房屋装修剩余一年未使用的损失进行赔偿,她不同意。5月末,她来收房,我们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她再一次通知我两个月后来收房,不交房就走法律程序。考虑到反复争执,劳心劳神,耽误正常的生意往来。遂另租用房屋,开始装修。7月末,新房主没来收房。电话也停机。8月份,我辗转找到新房主电话,沟通退剩余房租问题。她不同意退剩余房租。我于10月9日搬离房屋。因她不退房租,房子没有交付给房主。现主张房主赔偿我剩余5个月的房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00元(一年房租一半的10%);房屋装修未使用(5个月)的损失2000元。退还房屋押金1000元。想请问律师我的主张合理吗?还有,合同不是2019年3月15日到期吗,后续我会因为没交房支付房租吗?什么能作为我起诉的证据?

合同纠纷
2019-03-22 17:21:2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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