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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建筑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的员工,在我们提出辞职后公司没有给我们答复(提出时间是9月6日);但是我们在给公司请假的情况下出外在外面自己接业务做,被公司发现(9月20日),公司就以这个理由而不给我们退我们的风险保证金,而且叫我们立马走人,(9月22日)(关于风险保证金该公司是怕员工走,就每个月扣出工资的20%作为风险金,直到每个人扣满5000元起就不扣了。如果要走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公司答应是给退风险金的)我们签的合同是到2007年1月31日,但是合同规定是要给员工给买社保的,费用是公司一半,个人一半。但从我们签合同起就没有给我们买过。这是否属于公司先前违约? 1、请问关于公司扣出风险金是否是违法的? 2、关于把我们给辞退不给我们退风险金是否也是不合理的? 3、我们是否需要请求劳动仲裁部门解决? 4、我们的风险金是否能够要回?

经济相关
2006-09-25 0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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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