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签订离职证明和离职协议,现在原公司认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1.20,是否合理?
我于12月21日离职上家公司,离职签订离职证明和离职协议,因为补偿1个月工资,离职证明时间1.21日,离职协议写明最后结薪日为1.20日且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发工资。因12.24日我入职新公司,新公司离职证明不通过,我联系原公司开了时间为12.21日的离职证明,现在原公司认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为1.20,上一份离职证明是因为我的要求才给我改日期,所以应该是4月20前给我发工资即可,但我个人认为应以现在的离职证明为准,3月20日前发我拖欠的工资,请问我得要求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