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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签订两项培训协议,约定24个月为服务期,如果提前离职需要赔偿违约金0~100%的培训费用。目前递交离职申请,上面写3月22日离职,不再接收任何工资。培训费用共计5800,现在公司想直接要从我二月和三月的工资里扣除,请问这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6-22 07:26:0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去解决处理.
    追问:本身这种培训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公司私自从工资里扣款这是违规的吧?
  • 不合法。要看是否专项培训协议
  • 1、没有提供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也不能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竞业限制限于有保密义务的工作人员。否则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以上两项规定是无效的,但是不代表整个劳动合同都无效,如果劳动合同其他内容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那么该部分还是有效的。如果是这样,你们的劳动合同就是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1.没有签培训协议,如劳动合同中也没有相关专项培训的条款的话,要主张培训费用相对难,但也可以提。2,劳动合同中关于辞职和不得兼职的违约金恐难获得支持。3,保密是员工的义务,不需要支付保密费,您的意思是竞业限制,竞业限制补偿在员工离职后才按月支付,如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可以在其离职后起诉,但要有初步的证据证明其所去的是违背竞业限制条款的公司。4,员工硬要离职,公司是没办法拒不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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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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