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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06年9月10日,我招聘了一位新的民工(甲)来工地第一天干活,他做到中午后回家了,下午3:30分左右,发现工地一拖砖块女工(乙)脚趾被意外砸伤(事后知道乙是甲的老婆,由于甲下午有事就派乙来工地干活,但无人知道,甲,乙也无任何口头请示,下午施工员也正巧不在)而导致一脚指头损失。请问;1:我和乙之间应该没有任何口头或者其他劳动合同,就是我和乙没有劳动关系,但乙的情况算是工伤吗??? 2:现在我既然已经替她把脚看好了,我也不会算医药费了,但他们还要我赔偿。这合理吗???

劳动纠纷
2006-09-22 21: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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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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