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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件急事烦请律师朋友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事情是这样的: 今天(9月20日)我收到我公司主管部门给我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上只说了公司和我解除合同,以及合同终止的日期(是10月20日),其他什么都没有说明。我想说明的是我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快5年了,合同是一年一签的,合同截止日期是2006年12月31日,合同上没有说名解除的原因,也没有提到经济补偿。后来我找到主管部门,我说按我这种情况,在员工没有错误的情况下企业解除合同,应该按照该员工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赔偿,但主管说现在没有经济补偿的,这种经济补偿只是针对于2001年以前签定的合同,01年以后的合同企业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想知道:主管的这种说法是事实么?因为我没有找到如他所说的相关规定;公司给我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内容正规么?通知还应该包含哪些内容呢?

劳动纠纷
2006-09-22 21: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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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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