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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全国连锁母婴公司的员工,从2011年3月7曰到2019年3日6日因上班门店关门了,正准备去公司谈赔偿问题,按公司规定做满第8年有年假10天,我这个情况年假未休是否可以要公司赔偿,如果有赔偿的话应该怎么赔偿

合同纠纷
2019-07-16 02:39:48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未休年假及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都是有权要求赔偿的
  • 根据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原文是这样规定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一条明确的给予300%报酬的前提是“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值得指出的是,这条规定并非第五条的全文,而只是第五条第三款。所以要知道如何理解“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含义,必须联系上文。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显然,这条指出:单位可以自行决定一个员工年休假执行的周期。而第三款顺着第二款的意思表述,应该是在这个年休假执行周期内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必须支付300%的报酬。  这样问题就比较清楚了,如果这个员工离职时,该周期已经结束,仍然没有休完年休假,那么公司应该支付该离职员工未休年假的日工资300%的报酬;如果这个员工的年休假执行周期没有结束,由于其离职导致周期中断,那不能视为“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情况,所以不应该支付其300%的报酬,年休假视为作废。  其实这样做也不尽合理。因为员工离职有各类情形,可能是员工自己辞职,也有可能是单位辞退。如果未来的实施细则中能明确员工自己辞职的(员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休假作废,而单位辞退的年休假仍然有效,继续休完后离职或企业给予补偿后离职,则更加合理。现在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只好根据条例的含义一刀切地处理。而从人性化管理企业的角度出发,企业也可以在员工离职时给予员工未休年假的适当补偿。  还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企业规定的年假超过法律规定年假的部分,应按照公司内部规定或与员工的约定来处理,不适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比如超出这部分加班不享受300℅的报酬。
  •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夜班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加班费。从这个意义上讲,长白班、早班、中班及夜班的工作时间同为8小时,工作时间是等同的,但由于班次不同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通常情况下会分别发给中班和夜班数额不等的中、夜班费。

    每天8小时工作制是没有任何异议的,根据工作需要8小时全是夜班也是允许的,但如果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则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领导以你们“一个月平均算下来每天都没有工作到8小时”为由,既不加人也不加工资,并无不妥,但你们有很长一段工作时间是上通宵的夜班,如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167.4小时,单位就必须向你们支付加班费,按普通的每天八小时来计算你们的上班时间,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因此,你只有在清楚了你现在的班次执行的是什么工作制后,才可能对以往的经历和遭遇,做出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的结论,然后依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您好,年假未休在年假工作期间是要支付三倍工资的。
    追问:可我所在的门店已关门了,未休的年假来不及休了,这也算在工作期间吗?
    解答:公司倒闭可按今年已工作时间来按比例折算应休年假,不过不足一天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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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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