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今年元旦后主任通知要调岗,我开始不同意,问主任是不是不调岗就裁人,主任说差不多是这个意思,然后我就去新的岗位了,说是两个月试用期,如果不能胜任新的工作,那意思就是辞退,并没有直接说明。从一月7日到现在快两个月了,我自己觉得不想干了,因为老加班,并且有任务,完不成估计只能拿基本工资。(周一到周四晚上五点到七点加班两小时,周六加一天八小时,现在又要我去另一个地方说是有新活,要我们两个新来的去学习,跟那的时间走,是每天晚上加到八点,周六还正常班)您看我现在该怎么办,要是现在不干了,公司会赔偿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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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般员工主动要求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单位一般不提供补偿,但支付工资。如用人单位行为违 法,员工依据法定原因辞职,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涉及其他劳动争议,可以一并申请劳动仲裁,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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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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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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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的时间应当满足我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否则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并索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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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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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