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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凭合同违约金的纠纷 我签的房屋租凭合同规定若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损失,乙方应继续赔偿.现在我押一付三,一共六个月的合同,支付了四个月租金,还没有入住,和房东商量提前退租,支付违约金,他不同意,我说我住三个月,最后一个月押金不要作为违约金,他依旧不同意,请问该如何解决?

合同纠纷
2019-12-23 10:29:1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起诉。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1.您咨询的是租赁合同纠纷;2.您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成立并有效;3.您单方提前退租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4.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则按照其执行;5.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您需要赔偿由于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
  • 对于租赁合同中的押金也即我们实务中所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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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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