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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房子是属于老式办公室改的住宅房子,带走廊的那种。住在三楼左侧,原来是五个房间,相对的是前、后五个窗户,于是五间房子中间的那个屋子堵死了,一家一半。剩下走廊的面积是他家四个窗户面积,我家一个窗户面积。前段时间他家重新改房子,把后面的三个窗户面积砌回去了。我家不想在共用一个走廊,想过几天重新砌一下,长6米,宽2米,我家把剩下的两扇窗户竖着按面积平分,一家平分完 宽1米,想自己砌回来,自己打个门。自己家走自己家的。但是里屋的人不干,说是公摊面积,不让我砌。但是这一扇窗户的面积是我房照里面的面积。和他家没关系。请问我可不可以平分重砌?

房产纠纷
2019-02-27 20:33: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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