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原来的公司和现在的公司合并了,原公司的所有人就到了现公司上班。原公司是签了劳动合同的,现公司只签了入职单。现在因为个人情况辞职,现公司人事通知我,如果辞职的人只能发基本工资(我一直都是死工资4000元,这就是我的基本工资,按照他们现部门的说法,他们的基资是2400元),一月份是19号放假的,但是说两天拓展不算工资,那就是17天,按照4000的工资应该发我2500多工资,但是现在只发了我1800元。我去询问,便告知我此种规定,并且说,辞职的人不享受过年的7天带薪假。
我的疑问是,如果说辞职的最后一个月只能按照他们的基资算,那也应该是2月份而不是一月份。而且我们入职没有签订合同,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通知我们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我该怎样维护我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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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提起,提起劳动仲裁。
追问:请问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解答:入职单、工资发放记录、与公司有关的文件、聊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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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