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12月将三人合伙开办的矿整体作价转让给内部股东曹(乙方),当时甲方包括有所有股东(我,李以及曹),转后让曹由于还有一部分款未付清给我(根据协议没付清款前股东继续保留股权证,同时曹也没有给我打欠条,我也没有给曹打对收到的款的出具收据), 李转让后又成为继续投入(等于未退款),现甲方中的我想通过法律来追究曹归还我的欠款,请问我作为甲方中一成员可以单独起诉(乙方)曹吗,法院会受理我单独起诉吗? 特请教律师.谢谢.
(备注:本矿现已被国家有关部门于2006年关停,同时我的诉讼期将快2年,对方提出转让合同无效)
甲方:我 . 李.曹
乙方: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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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们是依照公司法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你们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合法的,一方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要求支付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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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这矿应当是合伙,这个矿产挂靠矿,即一证多井.但我们没有合伙协议,在开办初期有一个章程,但没有到工商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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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合伙经营,你们的转让股份行为实际是退伙,应当按照退伙协议履行支付退伙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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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可以按照当时的章程约定和后来的退伙协议约定,要求对方支付退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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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