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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工资,本来二月10号发的,结果刚碰上第一天开张没发,推后一个星期发,底薪2400元,全勤100元,月休3天假,休超两天,共休了5天,元旦节日奖80元,工龄奖(做满了一年)100元,餐损扣-33元,负激励扣-20元,共发了2127元,出勤25天。工资不对,老板说是按天数算的,坑一月31天不是少算一天吗!

合同纠纷
2019-06-10 12:56:3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员工自愿辞职没有经济补偿。员工在特定情形下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若处理得当并保留证据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此外 可能还能争取其他款项。建议在律师帮助下准备证据并维权。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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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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