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 公司员工于2018年10月16日入职,双方签署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19年1月15日,三个月时员工未申请转正,人事部门也没有下发延迟转正等信息(公司规章有规定,转正员工需要进行述职报告后方能转正,当时该员工作成果输出不完整,计划给对方转岗等问题,述职报告没有进行。)2019年1月28日,公司找该员约谈,对他进行降薪调岗,该员口头答应,29日下班前找该员签署转岗合同,日期从2019年2月1日开始,该员把两份合同拿走没有签字,当日发送调岗通知邮件给对方,要求对方回复调岗确认邮件,合同可以节后回来在签署,对方未回复邮件,电话及微信联系对方表示需要节后回来在签署,邮件不回(公司于2月1日开始放假,该员30-31号两天提前请假回家)。31日多次联系对方回复调岗邮件,对方不予回复,一直表示节后回来再说。1月31日晚20:30给该员发送解除合同的邮件,截止时间为1月31日。(备注:该员薪资为17K一月,试用期工资为80%。)咨询内容如下: 1、请问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违反劳务合同法?是否需要支付终止劳务的赔偿金?如果需赔付时间为多少? 2、工资部分,应该如何结算该员1月份薪资?是按照17K的80%,还是15日前为80%,16日开始为100%支付? 以上内容,期望予以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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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情形属于适用期满,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况下的劳动合同解除,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资计算:1月15日前适用试用期工资,按标准工资80%支付。1月15日之后的半个月,属于未形成新的劳动合同但有实际用工的过渡期,可按标准工资酌情支付。
追问:解除合同没有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只提前了2天通知对方,这个是否符合劳动法?是否需要赔付半个月工资?
解答: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试用期满不符合录用条件,说明理由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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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违法,但要做好手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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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按标准工资酌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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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用工单位是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没有赔偿如果劳务派遣公司因为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开除员工,没有任何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员工违法违纪,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承担责任如果因劳务派遣公司原因解除合同不再派遣,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工作年限补偿,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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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与员工重新订立新岗位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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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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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双方对调岗事宜并未协商一致,严格来说并未触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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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结束后用人单位不能以未转正为由拒绝支付约定的正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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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您是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直接拨打电话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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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