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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1年4月起,以房产抵押的形式向某担保公司借款,并承诺于2013年7月30日前偿还完毕,但实际未果。该担保公司于2013年2月26日注销,清算报告显示没有任何的债权债务。该担保公司(已注销)于2015年4月1日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还钱。区法院未经审核诉讼主体资格,支持判决该担保公司胜诉。经张某上诉,2017年9月20日,市中院认为该担保公司已注销,诉讼主体不适格,撤销原生效判决。2018年11月,该担保公司原两个股东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张某还钱,因之前担保公司诉讼主体不适格,此时起诉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
2019-02-16 09:46: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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