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80年一83年在父亲单位的知青厂待业的,20O7年退休的,退休时原来知青厂待业的工龄没算,现在听人说2016年国家对这个时间段的待业工龄开始算了,我找到当地社保局,也调出了我的个人档案,他们说我符合政策,但说只能从现在开始算,2016到现在这几年的工龄工资不补了,这应该不符合吧,请问能审请补得到吗?谢谢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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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龄越长 个人累计缴纳养老金年限越高 则基本养老金越高 带薪年休假的天数越多;本企业工龄是衡量职工医疗的长短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多少病假工资多少部分单位内部的福利待遇分享的重要依据。职工工龄长短 是衡量一个职工为社会所作贡献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 也是确定职工享受劳保福利待遇的主要依据。在不少工资和津贴的处理上 也与工龄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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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是两个概念,是分开计算的。 退休时工龄按档案记录算,社保按实际缴费月数累计。工龄是实际工作年限,以人事档案记录为准;社保是缴纳年限,以实际缴费为准。有些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保,入职开始就有工龄,但是社保不参保没有社保缴纳年限;有些年龄比较大职工参加工作时没有社保缴费制度,只有工龄没有社保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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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案里的年龄和身份证不一致的,原则上,以身份证上的年龄为准;这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是军人),是无关的。
二,相关规定: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的主要内容:
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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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后一直未找到工作的,原单位一般不会直接处理员工个人档案,。 1.员工和原单位属于同一个地区的,单位会随着员工社保转移递交员工档案到员工社保转移新单位的同一个上级部门,统一保管。员工没有找到新单位的,单位一般不会处理。 2.员工和原单位不属于同一个地区的,单位一般会保留在原单位,把档案发回员工户口所在地人才市场的,是需要员工本人到所在地人才市场出具接收证明才可以办理。 3.目前,国家对于员工档案管理有明确规定,不得收取相关费用,所以,为了档案保险起见,建议员工本人及时办理好个人的转移手续,在没有找到新单位的情况下,可以把个人档案转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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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