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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我2016年6月30号从深圳一家公司辞职,到现在公司还没有结清我的工资,离职后一直有跟老板要工资,但还有八千块钱没结清,2019年1月22号前老板发信息给我,说过年前会结清给我,可是现在发信息打电话老板都不理我了,现在那个公司地址和公司名已经更改,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起诉他吗?

合同纠纷
2019-07-18 05:36:0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辞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三天内结算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结算支付工资则构成拖欠,你可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工资并按拖欠工资数额的百分之五十至一百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承诺六月三十日支付,这种承诺对你没有约束力
    追问:请问我只有和老板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请问够吗?我是去法院申请仲裁还是去劳动局呢?
  • 可以委托律师直接起诉,这样也许工资还能要回
  • 关于劳动者的工资,根据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 劳动者按规定辞职,用人单位应该正常结算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劳动后,就相应地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我为公司工作了,公司就必须为你支付工资,如果不支付工资,是违法的。
    即使是自动离职,但毕竟你是为公司工作过,同样需支付你工资。公司可因你的自动离职作适度的工资扣减,但这必须建立在合乎程序的规章制度度之下,比如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经大部分职工认可,进行公示,员工入职有进行培训并签名确认等,或者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否则公司就不能随便扣减员工工资,因为公司没有行政处罚权。而至于扣减工资,一般不能超过20%,或扣减后所剩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失为由提出辞职,比如没签劳动合同,没购社保,拖欠或克扣工资,规章制度严重违反国家制度或严重损害员工利益等。这种辞职可要求给予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只要员工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作出离职,即使公司不批准并不进行工作交接,于三十天后,员工照样可以正常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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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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