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在校教师,工作4年半,提出了辞职,当时签订合同是5年,现在教育局不让辞职说是必须再过一个学期,等到暑假才能辞职,因为暑假才会招聘老师,我认头赔偿合同上说的违约金,我想咨询一下这个事我有没有胜算?而且我印象中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必须干完一整年再辞职,我现在如果请事假校长不批准就会算旷工,就会被开除,开除以后说是对我今后的保险都有影响,我不知道到底有没有影响,还是吓唬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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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开除,是对严重违法乱纪的员工的一种严重处分,开除的适用须以法定条件为前提,用人单位不能擅自适用。
2、所谓开除带来的影响。现在的国内就业环境,开除这一行为一般只在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体制内员工的个人档案中予以记录留存,如果你的下家工作不再在学校工作,一般来讲对你并没有什么影响。至于所说的对你的社保会有影响,那是不正确的。
3、如果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必须满五年才能解约,则学校以开除来作为商谈的筹码,不正确。如果约定支付了违约金可以辞职,那么你的做法合法,你可以单方提出辞职。
4、如果经过商谈,学校仍然单方开除你,那么你要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作为以后的投诉之用,以及作为以后申请劳动仲裁维权索要赔偿金之用。
追问:谢谢您,还有辞职报告还没有亲自给学校送去。所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学校,这种我是不是就是违反法律了,那我是不是必须履行最后这一个月的工作职责?劳动合同里只是说未满5年需要支付赔偿金,我也认头赔偿。
解答:你是有编制的教师,还是聘用制的教师?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五年期内的辞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联系方式即微信号,可发过来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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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不受影响,开除是否违法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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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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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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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是享有辞职的权利的,如果是试用期的辞职的,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如果是正式工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那么,如果公司不让辞职怎么办呢?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队投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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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