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老婆在深圳**医院做了彩超后,医生见意做乳腺纤维细瘤切除术.我们当天就办理了住院做手术.手术出院后老婆用手触摸觉得那一块还在.就又到医院去问主治医生.医生说没有事只是一个很小的结结.我们老觉得不对.然后就到**医院又做了一次彩超.**医院的医生看了彩超后.又要我老婆择日手术.说那一块没有切到还在那里.然后我们拿了这些前后的彩超和**医院的手术记录.病理报告.住院一些记录去找福田医院.医院现在也口头上认了没有切到B超上的那一个瘤.切到其它的一些增生的小结结(病理报告上的结果也是乳腺纤维性病,而医生在出院证明上确写的是良性的乳腺纤维细瘤)为什么切出来的不是一个瘤,而在出院证明上要写上一个瘤呢.就因为没有切到彩超所做照出来的那个瘤.到现在一直跟医院协商都没有一个结果.医院最多愿意出5000元赔偿. 我想问一下这是否合理?如果我起诉医院.改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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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是以伤残级别计精神抚慰金,在深圳每级8000--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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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这一块.具体赔偿多少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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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赔偿下次手术费用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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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有失误,你先将病历封存和复印,然后和医院协商,协商不成功的话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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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